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发布时间:2006-09-12 15: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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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本节讲述的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
商标专用权只有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只要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注册人便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后的商标在行政和司法过程中,可以作为非常正式而有效的证据使用,减少了商标争议中证据采集的难度。另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程序简便,商标权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也有利于商标检索。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被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采用。《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原则容易产生商标和商品、商标注册行为和实际使用行为之间的分离,从而造成商标先用人的损失和一定的程序不公平,如发生抢先注册的情况。
二、使用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取决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权授予最先使用人,不问商标注册与否。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专用权确保了商标和商品的统一,保护了商标最先使用人的利益,排斥了后使用人因注册取得专用权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显得更公平。但是,这种原则在认定使用在先的事实时费时费力,缺乏举证效率,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和利用。
三、注册取得与先使用取得并存
已经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商标可以通过注册取得专用权,但又允许最先使用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对注册商标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将商标权授予最先使用人。法定期限过后,无人指控,商标注册人才取得无可争议的专用权。商标注册只具有取得商标权的初步凭证作用。这就使得注册后一定期间内,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使注册商标长期受到威胁,而且确定使用在先难度也极大,易造成注册商标撤销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但这种办法既照顾了先注册人的利益,也照顾了先使用人的利益。所以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还在采用此种办法。
四、注册取得与允许先使用人继续使用
在确认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允许最先使用人不注册情况下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允许使用人许可别人使用其商标,只能自己使用或连同企业一起转让。目前英国、沙特等国采用此办法。 我国采用注册取得商标权方式,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日不同,优先审查、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无论其使用与否。而申请在后的商标无条件地予以驳回。申请在先原则正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的延伸。申请日为同一天的,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各申请人应按商标局通知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日期的证明。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将书面协议报商标局。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商标局根据申请人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销售量、商标信誉、企业技术水平和其他综合条件裁定,核准注册其中一位申请人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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