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06-09-12 15: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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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一)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法》第四条中的规定说明,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己决定。未注册商标允许使用,但没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少数特殊商品必须注册。《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准在市场销售。我国规定必须注册的商品包括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烟草制品中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1.一个申请一个商标
不能在一个申请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
2.按商品类别申请
商品种类繁多,同类商品商标不能相同或近似。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标名称。按商品类别申请,便于商标申请的审查核准,便于档案管理和情报检索,还便于商标使用管理,便于判定商标侵权等。
(三)申请在先原则
该原则在前面的“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中已有介绍。
二、申请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登记的经营范围。
2.商标图样
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5份)、黑白墨稿一份。
3.应附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4.优先权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册申请日和申请号。
三、商标注册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日期为准。但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按期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自1985年3月19日起,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依巴黎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以后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此外,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亦享有优先权。
四、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对外国人的商标实行代理制,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申请人联系和文件的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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