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0755-83033000

4001-1818-03

首 页 国晖简介 国晖团队 律师网站 专家律师 专业律师 业务范围 国晖文集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国晖文化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业务部门
刑事诉讼部 行政诉讼部 知识产权部 劳动争议部 交通事故部
建筑工程部 公司法务部 并购上市部 金融证券部 国际法律部
民商综合部 房地产部 婚姻家庭部 人身损害部
业务指南
国晖文集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国晖案例 律师实务
法律文书 案例评析 裁判文书 法律解读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总所)
执业证号24403200410430164
电话:(0755)83033000
传真:(0755)83033022
邮箱:mail@sunlawyers.com
邮编:518036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2、3楼
北京分所
执业证号21101200911408245
电话:(010)59002400
传真:(010)59005422
邮箱:bj@sunlawyers.com
邮编:10002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2310室
广州分所
执业证号24401200911085907
电话:(020)38182786
传真:(020)38182787
邮箱:gz@sunlawyers.com
邮编:51000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1712-1713号
上海分所
执业证号23101201011312359
电话:(021)52400070
传真:(021)52400170
邮箱:sh@sunlawyers.com
邮编:200050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H
天津分所
执业证号21201201011509386
电话:(022)58281505
传真:(022)58281513
邮箱:tj@sunlawyers.com
邮编:300073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中恺国际广场708室
佛山分所
执业证号24406201011065328
电话:(0757)82300807
传真:(0757)82300807
邮箱:fs@sunlawyers.com
邮编:528000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10楼P室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823390776

投诉电话:0755-83033055

法律培训
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知识
民商法律
合 同 法
公 司 法
外商投资
保 险 法
企业登记
知识产权
物 权 法
股票证券
金融借贷
建筑工程
房产地产
交通事故
涉税法务
医疗事故
消费权益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人事争议
民商仲裁
民事诉讼
行 政 法
行政诉讼
刑事犯罪
刑事诉讼
律师管理
律师实务
人身损害
内部平台
国晖邮局
国晖招聘

  ◆专职律师
  ◆挂靠律师
  ◆交通事故业务员
  ◆劳动纠纷业务员
  ◆知识产权业务员
 

联系人:孙先生

总  机:83033000
手  机:13823390776
邮  箱:mail@sunlawyers.com

本站搜索
分    类:
范    围:
关键字:
  
律师个人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第二节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http://www.sunlawyers.com
浏览次数:1828
日期:2006-9-12 16:32:57
由于商标的地域性特点,商标所有人要使自己的商标在不同国家得到保护,需用不同国家的文字写出申请提交各国主管机关审批,因而非常不便。为简化分别申请的手续,减少重复劳动,由一些国家发起,于1891年4月24日在西班牙首都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现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管理。1989年10月4日我国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际注册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应是缔约国的国民和在缔约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缔约国的国民。  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在原属国提出注册申请,即国际注册申请以国内注册申请为基础。  申请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向原属国注册当局递交国际注册申请。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注明要在哪些国家获得保护等。原属国主管机关收国际注册申请后,马上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重点是所申请国际注册商标是否与原属国国家注册簿上登记的内容一致,商标有无更改,商品范围有无扩大。原属国主管机关应证明申请内容与国家注册簿中的内容相符,并注明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注册日期、号码及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然后转交国际局。  二、国际注册  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要进行形式审查,如材料是否齐备、费用是否交纳、分类是否合理等。不符合规定的推迟注册,三个月内允许修改申请,使手续齐备。国际局并不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要求保护国家的注册条件。国际局认为符合协定规定的,立即进行国际注册。注册后,国际局发布公告,颁发国际注册证。  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应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国,说明国际注册商标要求在该国受到保护。各有关国家按本国法律进行审查。凡是一年半内不向国际局提出驳回声明的,即视为该商标已在该国核准注册。凡是驳回的,要注明驳回理由。  国际注册日这样确定:如果国际局是在申请人原属国提出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后两个月内收到该申请,国际注册日为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如果在些期限内国际局未收到申请,则以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国际注册日。  三、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国际注册商标保护期为2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一次有效期为10年。  四、领土延伸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际局指出其国际商标在某个或某些国家领域上给予保护,这种申请叫做领土延伸申请。这种领土延伸申请,一般是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的相应栏中标出要求保护的国家。  申请人还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提出领土延伸申请。这种申请仍要通过原属国主管机关向国际局提出。国际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立即注册,并把该注册通知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并在刊物上公告。这样的领土延伸于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生效,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期满时失效。  五、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  从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各缔约国对此商标的保护应等同此商标在本国直接注册。每个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都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六、国际注册与原属国注册的关系  协定第六条规定,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所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再受法律保护时,则该商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法律保护也全部或部分失效,无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转让。自愿注销或强行注销的,原属国主管机关应向国际局申请注销商标。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的,该注册即与原属国在先注册的国家商标相独立。  七、国际注册商标转让  协定第九条之二、三规定,国际注册商标转让给商标所有人本国以外缔约国国民的,转让方国家主管机关应将该转让通知国际局,国际局进行登记,通知其他主管机关,并在刊物上公告。如果转让是在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进行的,国际局应征得新所有人所属国主管机关同意。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部分与转让人保留部分商品和服务相类似的,各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该转让的效力。由于所有人所属国拒绝同意,或因转让给一个无权申请国际注册的人,因而不能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让的,原所有人本国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国际局在其注册簿上注销该商标。

2007?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二、三层
电话:(0755)83033000  83033066  传真:(0755)83033022  非上班时间:13823390776(孙先生)  Email:mail@sunlawyers.com
粤ICP备06057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