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作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06-09-13 16:42:17

浏览量:7656
一、作品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是著作权的客体。在这里,要区分著作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为著作权客体的载体,即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如文字作品常以书刊为物质载体,电影作品常以胶片为物质承担者。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当它受到侵犯时,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著作权客体的载体是具体的物质实体,当它受到侵犯时,受物权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保护。 二、作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不是所有作品都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客体。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论是否公诸于世,一般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经过自己独立的脑力和技巧性的活动,并非剽窃或抄袭他人的劳动成果。它强调原创性。这里所说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强调的是首创性。而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仅指自己完成的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而不要求作品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作者经过自己创造性的劳动而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已有作品中照搬、照抄来的。抄袭或剽窃的“作品”也是一种“作品”,但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作者”也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一般而言,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创作”是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风格和方法,直接产生反映作者个性特点的作品的智力活动。只要符合或基本符合这一条件,创作出的作品都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便在此之前早已有非常近假的作品问世。相反,凡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作品”,即便改头换面和表现形式不同,也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这不是独立创作的作品。 2.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达形式 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就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被客观化了的能够反映人们思想和情感的智力成果。不论作品的内容如何,都必须以客观物质形式表达出来或能固定下来,能被人直接或间接感知,如直接或通过仪器设备看到、听到、触到等。如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文字、口述、图形、图像、软件等作品。这里强调的是作品能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和固定下来并能被人利用。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因为思想观念的东西如不用客观形式固定下来,法律无法给予保护。 3.作品必须能够被复制 复制是指作者创作的作品能被用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作品只有被复制,才能被利用。假如一部作品不能被利用,作者创作作品的个人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著作权法是不会给予保护的,因为这与著作权立法的宗旨相悖。 4.作品必须是依法创作的作品 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外,还要求作品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如果某些作品内容违法,将被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这种作品也就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5.作品必须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的客体有一定条件和范围,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或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