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体分类
发布时间:2006-09-13 16: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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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可以由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公民以及国家所享有。依照取得著作权的方式的不同,著作权人又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一、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理论上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专指作者,即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作者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第一,单独作者,即独立构思创作作品的一个人,他独自享有著作权; 第二,共同作者,也称合作作者,即共同构思创作作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第三,职务作品的作者,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基于职务关系而创作作品的人; 第四,委托作品的作者,即受委托人的委托创作作品的人; 第五,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 二、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此类主体是指通过继承、遗赠、委托关系或根据许可使用合同而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国家。这些主体必须根据一定的继受性法律关系的存在作为获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离开了这些继受法律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三、著作权的演绎主体 著作权演绎主体是指某一作品的再创作作者。他属于广义上的作者,但和作品的原始主体相比,在著作权的人身权方面又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的人,就属于著作权的演绎主体。 四、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著作权的特殊主体指著作权在例外、特殊情况下的主体。它包括:第一,著作权原始主体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必须由适当的人行使其著作权,这种行使他人著作权的主体是一种特殊主体;第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某种方式归国家所有,此时国家便是一类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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