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06-09-13 17: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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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演者
邻接权中所讲的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包括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以及他们所归属的演出单位。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表演”作了解释,即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由此可见,表演既可以在剧场或其他公共场合直接向观众进行,也可以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音像间接进行。但不管以哪种形式,都以公开进行为前提。外国表演者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二、表演者的权利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即享有精神权利,又享有经济权利。
1.表演者精神权利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是指与表演者的身份、名誉、形象紧密联系的权利,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这项权利类似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它的意义主要在于要使表演者的观众知道表演者的真实身份,这不仅仅是个署名问题,还应当突出地表现表演者是进行哪一部分表演的。如一台独唱晚会,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表明歌唱者、伴奏者、舞蹈者是哪些个人和团体。对表演者这项权利的侵犯包括不表明和张冠李戴。
(2)保护表演者的形象不受歪曲
这项权利是指在使用表演,即在传播、录制表演的过程中,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丑化、歪曲。有可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主要是广播电视组织和录音录像制作者。
2.表演者经济权利
它是与表演者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有权许可或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把自己的表演实况通过一定的设备从现场向公众播放。获得此项权利,可使表演者有三种选择:一是无条件地许可他人现场直播;二是有条件地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如要求对方给付一定报酬或要求只转播片段等;三是拒绝现场直播。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指表演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将表演活动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下来。只有得到表演者的许可,并给付一定报酬,他人才能将表演者的表演做成录音录像制品。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指表演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出版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换句话说,录音录像制作者在取得表演者许可,将其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如想复制、发行该录音录像制品,仍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项权利和著作权中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内容是一样的,只是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不同。
三、表演者权利的限制
这里所说的限制,是指表演者行使自己权利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的限制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不论是否属于营业性演出,都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由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则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演绎作品的限制
表演者使用他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而产生的演绎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分别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使用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的限制
表演者使用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演出时,虽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支付任何报酬,但必须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即应署上原作者的名字,不能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四、表演者权利与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用于表演的一种控制权,是著作权人财产权里的一项权利;而表演者权是指公开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属于邻接权的范畴。二者之间不论在主体、客体上,还是在权利内容上,都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权利,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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