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关系的内容
发布时间:2006-09-12 1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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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专利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享爱以下各项权利: (一)独占权 专利权人有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 (二)许可权 专利权人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三)转让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 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五)放弃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人有权通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六)请求法院保护专利权的权利 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 (二)专利权人负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在专利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有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不缴纳年费会引起专利失效。 三、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专利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称为正常终止;另一种是专利有效期限届满以前终止的称为提前终止。 凡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就会导致专利权的提前终止。 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专利法规定缴纳年费。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2、专利权人书面声明自动放弃其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二)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被授予以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视为自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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