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际专利
发布时间:2006-09-12 11: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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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国际专利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两种途径: 1) 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 2) PCT途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二、什么是PCT? 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三、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利用PCT申请途径,有如下好处: 1)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 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根据这些报告,申请人可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多个国家的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3) 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4)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四、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五、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 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六、国际阶段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 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2) 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七、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局完成。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20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提交该国规定的国际申请的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 八、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办手续 1) 申请人应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包括以下文件: a)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b) 原始的说明书译文 c) 原始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d) 原始的附图译文 若附图中无文字内容,也应提交国际公布附图的副本。 e) 摘要和摘要附图译文 如果国际公布是用中文公布的,则只需提交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 应缴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文印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费(适用时)其他费用参见费用表。 3) 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1),2)事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 4) 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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