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审查
发布时间:2006-09-12 1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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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概念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颖性是专利“三性”中的第一性,它是发明能否取得专利的首先要审查的实质性条件。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其判断标准是客观的。我国专利法对于在出版物上是否已公开采用绝对新颖性要求,在公开使用上的要求则采用相对新颖性。绝对新颖性即在世界范围的新颖性,是指发明的公开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也不论是以什么方式,都将使发明丧失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则是有一定范围、时间或方式限制的新颖性。有的国家只要求发明在本国范围内未公开发表和使用就有新颖性。有的国家要求发明未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而对于使用则只要求在本国范围内未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就有新颖性。 二、影响新颖性的若干因素 (一)已有技术。它是指某一技术领域在某一时间以前的知识总和,按我国专利法规定,它包括以下内容: 1、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技术知识。 2、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国内公开使用的技术。 3、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知识。 4、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由他人就同样技术内容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其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技术。 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由他人就同样技术内容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其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我们称其中在前的一份申请是后来的一份申请的老申请。此时,后一份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因为一项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根据先申请的原则,有可能获得专利权的只能是老申请。 三、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1、判断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时间分界点是发明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在这一天之前所有国内外公开发表的技术及国内公知公用的技术均为现有技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同一天及其后公开的所有有关的技术内容不能叫做现有技术,不影响发明的新颖性。 2、在审查新颖性时,只能用一篇对比文献(现有技术)公开了申请主题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如果在一篇和申请最接近的对比文献中仅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则申请主题不丧失新颖性。但应把被公开部分的技术特征作为现有技术。 3、如果一篇对比文献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仅在文字上与申请主题的技术特征不同,但它们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它们之间的相互替换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这份申请将失去新颖性。例如,虽然螺丝钉和铆钉的特征不同,但当仅仅为达到连接部件的目的时,其作用完全相同;而当其目的变为不只是连接而且还考虑是否容易拆卸时,二者作用就不同了。 4、在相同技术领域中,“种概念”(上位概念)的公开不影响“属概念”(下位概念)发明申请的新颖性,例如,发明专利产品是用铝制的,而现有技术中公开的相同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则发明具有新颖,反之则不然。 5、从申请的权利要求看,虽然申请的技术内容和对比文献的记载并无明显相似之处,然而在两者的说明书里记载了共同的实施例或相当于实施例的内容,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6、申请的技术内容是比文献加上没有技术意义的其它内容或附加了公知的发明而构成,则认为不具备新颖性。 7、申请的技术内容与对比文献技术特征相同,两者的目的和效果有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在客观上能达到同一目的且产生同一效果,则认为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8、申请的技术内容与对比文献分属于不同类别,且描述方法不同,但两者的基本技术特征相同,则申请主题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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