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实用性审查
发布时间:2006-09-12 12: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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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是专利审查的实质性条件之一。也称工业实用性。这一条件是为了使发明人的发明创造真正能用于工农业生产,而不仅仅是丰富科学理论。一项发明,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才能授予专利权。 一、法律依据及概念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审查发明实用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科学原理的发现不具有实用性,但以这种原理为依据的具体技术实施方案及手段可以申请专利。 2、不具备再现性的发明不具有实用性。发明实用性包括发明的对象能重复制造或再现,发明的方法能重复使用。若不能在工业生产中重复再现,不可能得到广泛使用,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需要强调的是,发明必须具备实用性,并不等于要求该申请的技术内容已经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了,只要通过审查分析判断该发明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就可以了。有些发明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在申请时并不能立即制造或使用。 3、缺乏具体的技术手段或脱离实际而无法实施的发明,不具有实用性。如果申请仅提出了一种设想,但无具体的技术手段,或虽给出了技术实施手段,但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来看是脱离实际而法实现,不能在工业上制造或使用的,都不具备实用性。 4、缺乏有益性的发明不具有实用性。所胃有益性,要求发明能在实施中应用并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同时不带有消极的影响。一项发明脱离社会需要,对发展生产和经济不能产生任何积极效果,显然不具有实用性。 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是相互制约的,彼此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三性"条件,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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