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条款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其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有过错方的配偶,但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原告时,该请求权必须同时提出;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无过错方不要求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被告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该法条规定了对财产弄虚作假方法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