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
权利发生条件的限定性和唯一性、权利效力具有二阶性、权利行使期间的短暂性、权利标的的总括性
三、继承权变动
(一)取得
1.法定继承权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取得原因有:
(1)婚姻关系;
(2)血缘关系;
(3)扶养关系。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条件有二:
(1)有法定继承权;
(2)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放弃
1.继承权作为期待权,故放弃的意思应在继承开始后(转为既得权)表示;在继承开始前做弃权意思表示的,不生效力。
2.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权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因为在遗产处理后,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权;
3.弃权的意思表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4.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5.对反悔的处理:在遗产处理前反悔的,由法院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反悔,不予承认。
(四)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被侵害的几种表现
(1)非继承人非法占有了被继承人的财产;
(2)继承开始后,在对遗产进行新的产权登记时,某继承人受到不法排斥;
(3)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某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受其他继承人侵占;
(4)在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得到遗产;
(5)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在被确认丧失继承权后,仍然不返还遗产。
2、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的这一权利,称为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侵害继承权的人包括非继承人和表见继承人。非继承人又称僭称继承人或自命继承人,是指本无继承权而自称为有继承权而占有遗产的人。表见继承人是指原本有继承权,但由于某种原因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是无效遗嘱、被撤消遗嘱的指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并不认为自己是继承人但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并不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却认为继承人对某项财产并不享有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