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07-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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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注: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2.集体合同的形式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要求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按照期限形式不同,可分为定期集体合同、不定期集体合同和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的集体合同。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只就定期集体合同作了规定,期限为1―3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可对合同进行修订。 4.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又称集体合同签约人,即分别代表集体合同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方签约人和用人单位方签约人。 劳动者方签约人,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赋予基层工会委员会以集体合同签约人资格;此外,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允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充当集体合同签约人。 用人单位方签约人,法定为用人单位团体的机关和用人单位的单位行政(法定代表人)。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负责人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 5.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合作原则; (3)协商一致原则; (4)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5)维护公共秩序原则。 6.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协商程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7.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的终止,如果从广义来理解,包括下述几种情形: (1)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集体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除依法延期者外,应当终止;依法延期者在所延长期限届满时,也应当终止。 (2)因目的事项而终止。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完全获得履行,表明其目的已实现,就应当终止。 (3)因依法解除而终止。 (4)裁判或判决解除。集体合同因履行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依法作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裁决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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