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发布时间:2007-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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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 劳动争议发生后,不愿自行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不愿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均可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解决劳动争议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2.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申诉书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主要证据不齐的,要求申诉人补齐。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审批者应自《立案审批表》填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仲裁准备 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拟定处理方案。仲裁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中,有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者,或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者,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公正仲裁者,应当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4.调解 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合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5.裁决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均为调解不成,应及时裁决。 6.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7.法律文书生效和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即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若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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