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下列情形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