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