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