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而且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