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有权选择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仲裁庭或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制仲裁庭。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合议制仲裁庭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上述选定事宜,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没能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指定。
(二)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的理由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形式
仲裁员回避的形式包括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
3.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4.对回避申请的处理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5.回避的后果
(1)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2)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