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
合议制度是与独任制度相对的,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的组织形式。
(二)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的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 、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 、再审的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 、在特别程序中,只是对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实行合议制,其合议庭都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合议庭组成后,由院长或者庭长从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审判长的职责是组织合议庭的具体活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体组织、指挥审判程序。但是,在案件审理方面,审判长没有超越其他审判人员的权力,关于案件的审理应当采取以下原则:
1 、集体活动的原则。
2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不直接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具体如下:
1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2 、在本法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