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的权限。这种权限是确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权限之间的分界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下列七类: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