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07-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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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作出如下处理: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在裁定移送时,遇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究竟向那一个法院移送,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受到上诉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后,或对一审裁定逾期未上诉的,应自觉按照二审或一审生效裁定所确定的管辖权法院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裁定的异议权一般认为,管辖异议权不包括对移送管辖裁定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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