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点:
1)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2)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3)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格式条款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解释: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做不利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