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
发布时间:2007-06-19 00:00:00

浏览量:3587
(一) 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 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1.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概念 是指票据上在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行为,此行为既包括取得票据的原件,也包括取得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 2.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条件 (1)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予收款人; (3)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 (4)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只有因税收、继承和增与这三种情况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三)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票据。 1.票据法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有:背书转让方式、贴现方式、质押方式、保证方式、付款方式; 2.其他票据法规定的继受取得方式:继承方式、赠与方式公司合并分立方式、清算方式等。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