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瑕疵
发布时间:2007-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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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指伪造人假冒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1.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是指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受到有关公司法、企业法和行政法规的惩处,包括给责任者的个人处分,给公司、企业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第103条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给予刑事处罚。 2.对其他签章的影响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 3.对变造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的处理 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二)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票据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可以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指除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外。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权利人故意所为票据的涂销行为就其实质来说就是票据内容的更改,应发生上述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其未涂销时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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