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发布时间:2007-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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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所有的票据行为均以出票为其他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所以,人们将出票行为称为主票据行为,将由在主票据行为的基础上产生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当主要票据行为有效时,从票据行为才能有效存在,当主票据行为不能有效时,从票据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除了具有前述票据所具有的要式性、无因性和文义性三个特征之外,还有独立性这个特征,指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二) 票据行为的条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当事人须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票据的记载事项由票据法统一规定,分必须记载的事项,可选择记载的事项和不得记载的事项三类。其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指票据法规定的如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签名盖章等;可选择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的保证等;不得记载的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如保证人不得在票据保证中附加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等。 (三) 票据行为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法上,就票据行为来说,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上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绝对的付款责任。 (4)保证。保证是指行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票据行为。 (四) 票据行为的代理 1.当事人的代理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活动,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代理的法律。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签章人拒绝承担支付的责任,除非他能举证证明其签章行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并且是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否则就导致追索和承担票据责任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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