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概述
发布时间:2007-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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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1.汇票的概念 汇票示支付工具中最重要的一种。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特征 (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表明“汇票”的字样,以利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 (2)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3)汇票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 (二) 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规定,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指以提示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银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处,后者见票必须付款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在此之前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准备履行义务。 (2)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可分为定期付款汇票,处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等三种。 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这是以票据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而作的划分。其中银行汇票基本上是光单汇票。跟单汇票是指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我国国内的汇票主要是光单汇票,只有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时,应当交验有关交易合同所涉及的增值税发票。 (三) 汇票当事人 出票、背书、承兑汇票等活动称之为汇票行为,因汇票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之为汇票法律关系,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者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汇票权利人就是持票人,汇票债务人可包括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 1.出票人,指签发汇票的人。 2.收款人,指汇票上记载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 3.付款人,指履行汇票支付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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