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0755-83033000

4001-1818-03

首 页 国晖简介 国晖团队 律师网站 专家律师 专业律师 业务范围 国晖文集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国晖文化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业务部门
刑事诉讼部 行政诉讼部 知识产权部 劳动争议部 交通事故部
建筑工程部 公司法务部 并购上市部 金融证券部 国际法律部
民商综合部 房地产部 婚姻家庭部 人身损害部
业务指南
国晖文集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国晖案例 律师实务
法律文书 案例评析 裁判文书 法律解读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总所)
执业证号24403200410430164
电话:(0755)83033000
传真:(0755)83033022
邮箱:mail@sunlawyers.com
邮编:518036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2、3楼
北京分所
执业证号21101200911408245
电话:(010)59002400
传真:(010)59005422
邮箱:bj@sunlawyers.com
邮编:10002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2310室
广州分所
执业证号24401200911085907
电话:(020)38182786
传真:(020)38182787
邮箱:gz@sunlawyers.com
邮编:51000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1712-1713号
上海分所
执业证号23101201011312359
电话:(021)52400070
传真:(021)52400170
邮箱:sh@sunlawyers.com
邮编:200050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15H
天津分所
执业证号21201201011509386
电话:(022)58281505
传真:(022)58281513
邮箱:tj@sunlawyers.com
邮编:300073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中恺国际广场708室
佛山分所
执业证号24406201011065328
电话:(0757)82300807
传真:(0757)82300807
邮箱:fs@sunlawyers.com
邮编:528000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10楼P室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823390776

投诉电话:0755-83033055

法律培训
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知识
民商法律
合 同 法
公 司 法
外商投资
保 险 法
企业登记
知识产权
物 权 法
股票证券
金融借贷
建筑工程
房产地产
交通事故
涉税法务
医疗事故
消费权益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人事争议
民商仲裁
民事诉讼
行 政 法
行政诉讼
刑事犯罪
刑事诉讼
律师管理
律师实务
人身损害
内部平台
国晖邮局
国晖招聘

  ◆专职律师
  ◆挂靠律师
  ◆交通事故业务员
  ◆劳动纠纷业务员
  ◆知识产权业务员
 

联系人:孙先生

总  机:83033000
手  机:13823390776
邮  箱:mail@sunlawyers.com

本站搜索
分    类:
范    围:
关键字:
  
律师个人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效力待定
http://www.sunlawyers.com
浏览次数:1222
日期:2007-5-28 0:00:00

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1、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在性质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3、违约责任主要形
1)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适用条件: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2)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特点:
    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损害赔偿的限制:损害的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减轻,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給付。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4)定金责任

    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給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合同法》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給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免责事由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07?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二、三层
电话:(0755)83033000  83033066  传真:(0755)83033022  非上班时间:13823390776(孙先生)  Email:mail@sunlawyers.com
粤ICP备06057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