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
发布时间:2007-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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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 以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或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这种票据或债券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同意的则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以该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权利的,应是无效行为。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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