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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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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860
日期:2007-6-20 0:00:00
一、证明标准概说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应该说,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依据本案证据确信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不存在一个精确的可以计算的标准。但是,如果其确信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在不能获得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能否认定该待证事实成立并据此作出判决?这就是证明标准要回答的问题。

二、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观念,也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说,本案所能运用的所有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什么,裁判就怎么认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下裁判。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如果原告举证证明了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义务就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举证证明自己的反驳意见。如果每一方都不能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那么法官要面对两个问题:第一,在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如何裁判?第二,在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时,法官应当判决哪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就是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也把“优势证据”或者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现了诉讼证明的形式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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