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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浏览次数:  698 次 发布时间:  2007-6-2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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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是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是尚未作出判决,法院责令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所以,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7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第三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指某些经济合同案件中以及需要立即制止某些行为或需要立即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场合。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97条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第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第三,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第四,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在先予执行的数额方面,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的急需为限。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先予执行针对某些案件要求义务人提前履行法定义务而确立的一种诉讼制度。为避免损害被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1.
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申请人确有困难,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    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才能够进行,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如法院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甚至原告无法维持生活或者不能生产经营,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

    只有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十分困难或者急需,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3.
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案件不具有给付性质,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能力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所以,在诉讼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作出的。
    具备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准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法庭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不仅应当将因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被申请人,而且对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要予以赔偿。

    所以,在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四、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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