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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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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6-25 0:00:00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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