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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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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6-25 0:00:00
(一)概念

    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权利的归属,是指房地产产权在主体上的归属状态。房地产权属登记,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权利派生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权属状况进行的持续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从主体来看,有登记机关和登记申请人。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1.确认产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对房地产权利进行公示,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3.便于国家对房地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在我国,房屋登记簿及其权属证书具有法律推定公信力,即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种公信力主要在于保护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信赖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而与之交易,即受到法律保护,并取得该权利。

    为了确保登记簿的公信力,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实行三项制度:一是强制登记。不管以什么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均须登记,以确保每一套房屋都有合法的产权证书,使登记簿成为唯一表征房屋产权的工具。二是统一登记。全国各地的登记机关、权属证书、登记程序基本统一。三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在对房屋进行登记时,房管部门要对房屋的权属进行审查,以确保登记证书真实反映房屋产权的变化、房屋上设定的他项权负担,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四)我国房地产登记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房地产权属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

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还要对申请登记权利的来源等进行认真核实,只有两个要件同时具备,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登记。

2.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行政强制性。

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凡是涉及权利转移、设定、变更等,权利人必须申请登记,否则产生的房地产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3.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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