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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收法律制度
浏览次数:  568 次 发布时间:  2007-6-2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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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在1988927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1日起实施。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是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的用地不适用该条例。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以城市规模大小作为征税的标准,按照土地级别收益确定地区不同幅度税额。具体来说,大城市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额为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该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状况、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额幅度。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缴纳事项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年单位税额的乘积。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别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有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加收与优惠

    一般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加收:一是逾期不使用所征土地的,加倍征收;二是用地超过批准权限的,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在规定限额部分的3~5倍范围内加收。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741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3.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1)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5.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符合以下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征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931213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5127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3.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1)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③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计算。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税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④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以上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房地产收入,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全部竣工和房地产全部销售后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6.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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