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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
浏览次数:  530 次 发布时间:  2007-6-2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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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企业简介

    物业管理以业主自治为基础,同时又离不开物业管理企业这一物业管理的具体执行人。目前,我国法律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主体形式和等级资质两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含义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的有偿管理的独立法人。

    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公司,有的为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设立,对自己开发的房地产进行物业管理,有的是由原先的房管所改制而成,有的是由企业、社会团体或街道办事处投资设立。从主体形式而言,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践中主要以公司的形式出现。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并且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业务。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检。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

各级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包括:

(1)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要求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6)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2.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收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业主委员会)认可。

(4)接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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