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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究竟该如何支付工资?

时间:20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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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节假日加班,究竟该如何支付工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曾凡新

   【概要】

     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加班工资该如何支付,每年的劳动节、国庆节都会引发众说纷纭。本文结合相关规定,进行详尽而又明确的分析,对企业制订工资规定、防范工资支付引发的法律风险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缘起】

    笔者在解答一例劳动争议咨询时,看到某公司于200575发人事部门发布的《关于工资规定的修订》,内容如下:

    “深圳市从20057月起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修订公司内工资规定,将基本工资予以上调。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法定休息日加班费计算方法也予以修订。将之前的法定休息日的加班费的计算小时工资由3倍改为4倍。

 

    【法律】

    对该修订内容的合法依据,笔者查阅了法定休假日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结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休假日的工资规定自上至下并无二致。广东、深圳的地方性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如何理解这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又该如何操作呢?

    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参照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相关规定,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

    1、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按如下方式计算:

    ①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年薪制、季薪制、月薪制、周薪制和以考核周期支付工资制等)的,在不减少正常薪金的情况下,按不少于本人标准工资(可折算出日薪、时薪)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②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除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节假日的工资外,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即所谓法定休假日的4倍薪金。

 

【附件】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共有10天:(一)新年,放假1天(11);(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1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12日、3日)。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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