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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劳动案件审结了,今天去中院签署了调解书,结果不说很满意,但至少比仲裁和一审要好一些。回想起办案过程,还是有点感想的。
现在倡导和谐社会,一切以和为主,落实到法律上就是结案采取“和解”和“调解”的方式。每个案子,不管一审还是二审,法官都是极力盼望着调解结案。这个案子从仲裁到二审,法官都是极力劝说我们调解的,我们开始一直都不同意。然而中院开庭的时候,法官的做法确实让人不得不调解啊!
庭审一开始,法官只是就一些争议部分随便问了几句,大概查清了事实,就让对方当事人出去,单独留下我们,跟我们说:你们最好调解结案了,稍微让对方增加一点赔偿金吧!实话跟你们说,你们不调解,我们就要年底才能结案(距离年底还有大半年时间),判决结果也差不多的。要是调解结案,马上就能签署调解书,拿到赔偿金!然后又让我们出去,对方当事人进来单独谈话,估计是劝他们多加一点赔偿金,否则判决结果会对他们极为不利的。就这样,双方都迫于法官的压力,调解结案了,毕竟是终审,双方都得考虑既得利益啊。
且不论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单方接触当事人,单就这种强迫式的调解方式就让人深思。法院有他们调解结案率指标,难道就可以通过威胁恐吓达到“和谐的”目的?这在沿海城市可能还不算过分的,听说有些内地城市更加夸张,不同意调解,就拖着一直不下判决书,拖到你精疲力尽,不得不调解为止。和谐社会就是这样促成的?调解真的达到和谐的目的了吗?一个地方的调解率相当高就证明这地方很和谐?中国的法治让人深思的地方实在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