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聘请顾问

我所代理的陈某与何某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已结案
发布时间:2015-09-11 15:30:23
浏览量:978

        何某孙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名下某房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陈某,但陈某未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日期前向何某孙支付全部房屋转让价款。何某孙一直催促陈某履行合同,逾期38天后,陈某方完成全部购房款。何某孙以陈某逾期违约,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43320元;故陈某委托我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我所代理的陈某与何某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律师提出的陈某不构成违约的免责抗辩意见。结合案件情况,法院对何某孙诉请的违约金予以调整。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某孙违约金15000元;驳回何某孙其他诉讼请求。现案件结案归档【档案号:(2015)YHMS1057】。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