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2015年4月,陈某与何某燕通过第三人一公司居间交易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何某燕将位于南山区某路L单位的房产转让给陈某,该房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0万元,其中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陈某和何某燕的委托人第三人也签署了《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并于2015年05月按照合同约定向何某燕及第三人及指定资金监管账户转账、付款;陈某已完成合同付款义务。但是何某燕却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陈某多次联系要求配合办理,其却不予理睬。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我所代理的陈某与何某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何某燕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民事调解书》,陈某诉求基本得到支持 。现案件结案归档【档案号:(2015)YHMS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