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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6-08-25 1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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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买卖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男,1966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栋xx房。
       被告陈某,男,1965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别墅。
       原告称:2007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在深圳市龙岗区兴建房屋并转让给原告。被告保证房屋及土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的独立、无瑕疵的产权,并未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转让价为160万元。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协议签订之日交付50万元定金,若原告交付定金后,被告未能按时动工未能按时交楼,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的全部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被告收款后未办理任何建房用地手续,也未动工兴建房屋,导致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五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被告陈某提出的管辖异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属于不动产,故本案属不动产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房产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故由本案的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022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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