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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未依约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12 10: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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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女,1987年8月30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镇xx大道xx软件园。
       被告郭某,男,1974年4月29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第三人深圳市xx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2日,原、被告在第三人的介绍下签署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花园xx单元转让给原告,转让成交价21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于2015年9月12日交付定金10万元,2015年9月17日完成首期资金监管手续,2015年11月17日完成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2015年11月23日完成商业贷款审批手续。被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担保公司自行撤回了公证书,导致无法完成担保赎楼手续,同时也拒绝自行赎楼,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发律师函等方式催促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均不回应。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已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2.6万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2.6万元,退还收取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公证费、评估费及律师费等3.2万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55.8万元,;
       三、原告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
       四、原告与第三人深圳市xx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间产生的居间服务费用468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第三人深圳市xx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用46800元;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其义务。
       本案中,原告依约已履行资金监管、申请贷款的义务,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相反,被告向担保公司自行撤回了公证书,导致无法完成担保赎楼手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被告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9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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