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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2017-05-17 1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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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黄某。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栋xx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就深圳市福田区xx号宗地的合作开发于2008年1月23日签订了《合作改造xx村的协议书》。《合作改造xx村的协议书》对于三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三方在前期也按照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履行了上述协议。2011年5月18日,三方签订了《关于<合作改造xx村协议书>争议管辖的补充协议》,约定三方若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三方中的任意一方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此后,三方又签订了《确认书》,确认三方于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合作改造xx村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2011年10月12日,深圳市国有土地资源委员会通知第一被申请人缴纳涉案宗地的地价款,然而第一被申请人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于2011年10月25日才将上述缴款通知单交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8日缴清地价,2011年11月9日缴清地价证明出具,最终致使申请人的贷款审批以及项目的审批报建等均受到延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合作改造xx村的协议书》有效,两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上述协议。
       两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在《确认书》中对《合作改造xx村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并愿意继续履行该协议。
      争议焦点
       两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改造xx村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处理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合作改造xx村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协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作改造xx村的协议书》、《关于<合作改造xx村协议书>争议管辖的补充协议》和《确认书》是经三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而达成的,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三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2-8784-1331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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