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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卖方应及时履行将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7-05-31 1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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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女,1948年5月10日生,香港居民。
       被告一xx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陈甲。
       被告二xx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室,负责人:陈乙。
       被告三陈甲,男,1947年9月24日生,香港居民。
       被告四陈乙,男,1960年2月21日生,香港居民。
       被告五陈丙,男,1945年4月5日生,香港居民。
       被告六陈丁,男,1941年9月4日生,香港居民。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二于1996年4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1103室及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26-F两套房产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分别为港币30万元、50万元,共计港币80万元。原告虽有部分迟延付款,但已如约付清涉案两套房产全额购房款,且从1996年起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产,涉案房产一直由原告进行出租。因原告此前并不清楚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最近两年,原告到国内居住,才清楚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但得知被告一、二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曾多次要求六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六被告一直不履行过户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将登记在被告一、二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1103室、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26-F两套房产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六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起诉所称事实属实。
      争议焦点】    
       六被告是否应承担房产过户的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进出口有限公司、xx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1103室、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26-F房产过户至原告丁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一、二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一、二亦应依约将涉案的两套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虽然依目前的限购政策仅能购买一套住宅,但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1103室的房屋用途为商业,不属于限购的住宅类物业,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另外,由于被告陈甲、陈乙、陈丙、陈丁仅是被告一的股东,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陈甲、陈乙、陈丙、陈丁承担房产过户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7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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