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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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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4,姜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海域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将XX海域的使用权转让给孙某,转让费用为20万元人民币,刘某为姜某办理下列手续:1.海域养殖证和捕捞证;2.协助办理海岸上房屋的建筑土地年限即使用证明;3.所转让用于养殖的船只1艘的使用证;4.海域养殖期限50年要体现出来。并且约定姜某缴纳押金2万元人民币,刘某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姜某支付剩余转让费,如刘某手续办理不齐造成转让失败,姜某无条件返还2万元押金。当日,刘某就收取了孙某2万元人民币的办证押金。

200616,双方又签订了《海域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

1、刘某协助办理海岸上房屋6间和增加的陆地面积2亩的房屋建筑土地年限即使用证明;2、刘某应在200631前办理完全部转让手续,如没有办理完全部转让手续,转让失败,刘某向姜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并返还押金2万元人民币。

2006315 ,刘某协助姜某办理了使用年限为200621020101130的《海域使用权证书》;20068月,刘某协助姜某申办了两个养殖船号;而后,由于政府的统一规划刘某将协议中所涉及的6间房屋全部拆除,并获得动迁费六万元。姜某认为刘某违反协议约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协议;返还已支付的押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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