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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12-24 16: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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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与陈某在2012年自行认识并于20130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肖某与陈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文化差异等原因对生活中各项事务处理意见均有分歧并争吵不断,婚后双方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婚姻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肖某委托我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我所代理的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准许肖某与陈某离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肖某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现案件结案归档【档案号:(2014YHMS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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