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劳动法务部 >

我所夏学义律师接受晶报采访,对“年休假等假期将领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10-07-21 00:00:00
浏览量:5189
我所夏学义律师接受晶报采访,对“年休假等假期将领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相关内容刊登在 2009年3月30日晶报A6版:

年休假等假期将领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我市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晶报讯(记者 霍敏)日前,我市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出修改,并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条例》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标准工资,即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将《条例》中的标准工资全部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相应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据悉,《条例》规定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有些企业反映调整过频,给企业带来一定压力,《决定》改为“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同时,《决定》明确“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

  《决定》还将《条例》第22条修改为:“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相关链接

  何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资”

  何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夏学义律师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这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而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晶报记者 霍敏

  □部门说法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须约定

  晶报讯(记者 孙妍)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此次我市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与去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条款相一致,但该局负责人提醒广大劳动者,所涉及修改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据介绍,此次修改《条例》,主要是因为该《条例》中部分条款及提法,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中不一致。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合同时要多个心眼:劳动合同中要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且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该负责人说,此次对《条例》的修改,符合我市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将便于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快速处理。

  而就我市明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低工资的基本形式,该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日制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必须达到8小时,且只能服务于一家公司;而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天只在公司工作4小时且可同时服务于两家公司。非全日制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小时来结算,体现了公平原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