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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陆某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已结案
发布时间:2016-03-11 17: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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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18日,廖某山驾驶小轿车在香梅路某路口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车头与由东往西横过人行道的陆某云发生碰撞,造成陆某云受伤住院。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山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云委托我所律师处理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代为提起诉讼;我所律师向法院诉请廖某山等四方赔偿231208.21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民事调解书》;陆某云获得赔偿225000元,其诉求基本获得支持。现案件已结案归档【档案号:(2014YHJT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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