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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私自向客户收取财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6-07-28 1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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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男,1965年6月19日,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xx村xx号。
       被告深圳市xx培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区xx路。
       原告称:2005年7月14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教练员,2013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7日,申请人并无过错,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多次收取学员钱财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解除无事实依据,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为此,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万元。
       被申请人辩称:《廉政教学承诺书》、《人事管理制度》、《培训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面谈记录》、三份证人证言,均证明了申请人存在收受学员的财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其中一名证人陈某的证词:本人在学车过程中向申请人送过两次红包,分别是500元、300元。
      《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条规定:教练员不得收取学员的财物,若收取财物的,则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关于申请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人事管理制度》、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明确表明了申请人存在收受学员的财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印证了被申请人的主张,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90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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