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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自动离职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01 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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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韦某,女,1972年7月18日生,户籍地址:广西省宾阳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油漆部员工,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按照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为申请人购买了一个月社保,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5年5月实发工资2600元,2015年6月实发工资人民币4800元,2015年7月仅上班6天就被无故解雇,实发工资只有295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除了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还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1.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95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26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拒绝签订;2.被申请人并未解雇申请人,系申请人自动提出离职请求;3.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有误。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违法的行为,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自动提出离职请求还是由被申请人无故解雇?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7月8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各项请求费用共计4000元,于2015年8月17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同意支付上述费用千分之二的日违约金;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义务后,申请人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终结,不存在任何纠纷。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与保护。
       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系申请人先提出离职请求,后经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才离职的,但由于被申请人未就其主张提供任何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双方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54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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