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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当事人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多方面进行判断
发布时间:2017-02-14 1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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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女,1982年12月13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蓝山县xx乡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耿某。
       案外人杨某,女,1964年7月8日,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x单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报关员职务,负责报关工作,每月工资4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属于挂靠关系。2015年5月30日,案外人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自6月份开始无需上班,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工资4500元;2.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连带赔偿申请人赔偿金62417元;3. 被申请人与案外人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处员工,被申请人基于与案外人的合作关系,受案外人委托给予申请人办理报关卡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均由案外人承担。
       案外人杨某的说明: 1.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两者只是挂靠关系;2.申请人是案外人招聘进来,双方之间是亲戚,由于申请人工作态度极差,案外人纯属无奈将申请人辞退,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案外人承担,与被申请人无关;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毫无关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是案外人委托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办理及缴纳的,费用均由案外人承担。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杨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黄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建立有劳动关系,应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进行劳动管理或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故劳动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该前提不成立,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00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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